一提交材料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短期外债管理行在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时,还应提供其上级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各成员行填写的《境内外资银行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情况表》和有关财务报表;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二注意事项实行余额管理。短期外资银行余额每日末均不得超过短债指标;除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在同一法人银行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以及经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外,金融机构其他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范围;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由该法人机构通过注册的分局(外汇管理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承继原短期外债管理行或境内所有分行的短期外债指标;除境内外资银行外,其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参照同类中资金融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向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凡接到各有关分局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仍没有提出申请的,则以上年度核定的指标作为改行本年度指标;短期指标明确后,境内外资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向我管理部申请一次调整;主报告行可在各成员行之间调剂分配指标。其所有境内分支每日的实际短期外债总余额必须控制在核定的指标范围之内;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的业务,我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核;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我管理部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