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出口或者进口口岸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各自的职权内,配合地方食品卫生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如果工商局和食监局已经合并的,则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管理。
法律链接:《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