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程序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原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需要暂停执行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公布执行,写成笔录,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