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值班报酬:值班应当支付报酬,但不等同于加班费。因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而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因此,对于安排劳动者值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由于《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值班与加班的区别:“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容易被人们混淆,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值班”是很多单位的通俗叫法,有“值夜班”、“值安全班”等等,很多人认为,“值班”就是“加班”,值班也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获得加班费,由此提出劳动仲裁,甚至提出天价赔偿的很多。“值班”到底是否就是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法律没有对值班做出明确规定。相关知识加班费又有哪些类型,该如何计算呢?据了解,加班费按照加班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延时加班、周六周日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由此可见,劳动者如果被安排在非法定节假日的周六或周日加班,用人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该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一般不安排补休,由用人单位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