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张先生下车后,李某也下了车,并用拳头打伤了他的右眼和头部,后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有积血。于是,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40万元。出租汽车公司辩称,导致张先生受伤是司机李某的个人行为,是在承运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因此与公司无关。【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先生乘坐出租车时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当李某靠边停车、张先生下车后,就表示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结束。双方在下车之后发生斗殴,既不属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也不是李某受雇佣的工作内容。因此,张先生以出租汽车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障乘客人身安全为由,要求出租汽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律解读】运输合同关系终结是关键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上述案件中,张先生付款下车后,与出租汽车公司的运输合同即已结束,出租汽车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已完成。另外,该案还涉及职务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