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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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的法律保障:

中国对公民的选举权还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这一方面表现在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

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中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是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压制、报复的。

这样不仅从法律上保证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也保证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