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的刑事拘留,其拘留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总和。对于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3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个工作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总之,公安机关羁押只是刑事强制措施,并非羁押中的必然犯罪行为,经调查当事人无罪后,应当立即释放,公安机关不予备案。如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影响,法庭可从轻处罚,不判刑,留案底。刑期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不得无故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