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第10条,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人名下,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