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过失致人重伤辩护词是怎么样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庭审调查。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参加开庭审理,我已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没有异议,但纵观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存在以下几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如实陈述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当得知案件由交警支队转交到莱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并已立为过失致人重伤案以后,立即主动到花园派出所投案接受调查。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张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已经尽到了谨慎驾驶和危险提示的义务。一般人都不知道叉车不属于机动车,而属于特种车辆,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即使是交警也无法立即确认这一点;被告人张某某在购买该车辆时,卖方没有告诉他驾驶叉车需要特别操作证,也没有按法律规定附随文件;被告人张某某自1989年取得A1A2驾驶证,一直开车,有着丰富的驾驶经验。按照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照表,持有A1A2驾驶证可以驾驶除火车之外的所有机动车。基于以上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决定将叉车从博山开回泰安,没有想到在莱芜发生了该次事故。从博山到莱芜一路安全行驶,到事发地点后,因路面不平,颠簸过程中方向失灵,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被告人立即紧急刹车,并大声呼喊提醒别人,但由于是个下坡,才导致本案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