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