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保释:(一)可处以控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导致社会危害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并不导致社会危险的;(四)拘留期已满,案件尚未结案,需取保候审。羁押、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52条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67条担保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案件无关;㈡能够履行担保义务;㈢享有政治权利,不受个人自由的限制;㈣拥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第68条担保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令第五十六条;(二)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发生或已发生违反本法令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被担保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对担保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二)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没收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拘留。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它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以上第一种情况所称的“可判处”刑,是指由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当然,更多的是指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刑法条文某个条款的法定最高刑,而不是指该条款规定的某些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二种情况中所谓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导致社会危险”,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虽然可认定所犯罪行相当严重,并且按照相应的刑法条款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并不存在社会危险。总之,对取保候审有污点的答复要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取保候审者经过审判后证实自己无罪,那么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污点,反之必然会留下。在符合申请保释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后不能再发生类似情况,还必须保证与司法部门合作,并随时待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