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企业主咨询拆迁的相关问题,这些企业中有不少是租赁厂房来经营生产的。对于租赁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比较尴尬,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还是国有土地上的企业,在拆迁过程当中似乎很被动。

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过程中,对租赁企业的补偿应当按照统一的补偿标准来,比如说区县级的行政主体或者是省主管部门一般都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比如说房屋补偿多少、土地补多少、树补多少等等,房屋什么样的结构补多少钱等都是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进行补偿。

那么,应当由谁对企业进行补偿呢?一般应当由实施征地的机关直接对租赁的企业进行补偿。不应当通过房东来发放补偿,因为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人并不是房东,而是租赁的企业。

国有土地主要是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几大部分:房屋价值的补偿,如果是租赁的厂房的,那肯定是没有租赁企业的,不给租赁企业,那么其他的补偿主要是租赁企业比如搬迁过渡安置费,这是要给租赁企业的,然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绝大多数也要给租赁企业,还有包括装修包括设备搬迁费应当绝大部分都应该给租赁企业。

对于行政机关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而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了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

在征收关系中,承租户是不是利害关系人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二是搬迁过渡安置费。三是停产停业损失,是给经营者的,对于承租企业,房屋征收面临的经营损失,其实分为两大块,一类是房东的租金损失,出租的行为也属于经营行为,还有一大类是实际的经营损失,应该给到承租企业,因为承租企业才是在商业房屋,工业厂房或者其他集体土地上这种房屋里边实际经营的人。

所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行为以及征收补偿行为与被征收的承租企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可以直接参与到行政关系中来的。

承租企业在拆迁前可以做的准备工作有:

(1)深度审查拆迁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产权归属不明确的企业,在拆迁实施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这段时间内,建议咨询或者聘请律师介入,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把拆迁各方的权利、动迁款分割方案做民事权利的约定,以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2)积极准备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现有设备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装修装潢费用支出等相关材料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单等实际证明企业员工报酬情况的材料证明也应一并整理并列清单。

(3)聘请律师介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拆迁策略。拆迁涉及范围广、补偿标准各有差异,而且拆迁人在拆迁中往往有着更优势的地位,使得很多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 “怕”拆迁。鉴于拆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拆迁聘请拆迁律师介入是非常有必要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另外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中也提到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等包括对具体案件作出了一些具体的指导。因此在遇到这类案件的时候,要充分地利用好法律法规以及指导的一些意见,正确地开展保护合法权益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