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及主要罪名有哪些?

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解决非法集资的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方面政策都得到了逐步完善,但是对于有些问题的界定,法律仍然存在缺失现象,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首先,要完善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对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中与非法集资有关的内容进行整理、归纳、补充,并结合司法实践,针对性的解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中遇到的问题和分歧。其次,要把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层次分析的更明确,统一执法尺度,对社会危害性相当的罪行,要做到公平对待。加之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认定、管辖又受到法律、地域的限制,难以顺利进行,故完善相关法律是提高打击非法集资有效性的关键。

2、建立非法集资犯罪预警机制

地方政府和党委应加强重视,建立健全本地处置非法集资问题的工作机制,一方面,责令有关责任部门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在人群密集场所张贴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海报,设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鼓励群众积极报送有关非法集资信息。联合相关金融单位加强对一些投资公司的业务往来提高警惕,争取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利用一切综合治理手段,在全社会实现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另一方面,要按照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以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为重点,严厉打击已经发生的非法集资犯罪问题,有效遏制当地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上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知识讲座、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以及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性。联合工商、人行、银监局、法院等部门,运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将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广大群众,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加快金融知识普及,同时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力量收集非法集资线索,营造良好的抵制非法集资的氛围。

4、加强各部门合作联动

要做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防控工作,各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必须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工作。联合金融、财政、工商、会计、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召开“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建立“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一旦出现非法集资活动,各级各部门就能迅速依职权进行处置,加大打击和处置的合力。

5、加快金融制度改革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不断增长。因国家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相对较低,股票、房地产投资环境不佳,老百姓急需寻找一条快速增值的投资方式。另外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贷款,而老百姓则手置闲钱,无处投资,刚好为中小企业快速获得资金提供了途径,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滋生发展的土壤。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规范民间资本流动方向,在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之间搭建起桥梁,为双方提供正当合法的投资场所和融资环境。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犯罪。

我国也是伴随着非法集资案件的爆发才相对应的完善了此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前金融体制极度缺乏的情况下才让非法集资趁虚而入。这两种不同的罪名在实际处理的过程当中肯定是有一定差别的,还有其他的擅自发行公司股票的这种行为,也属于非法集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