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收童工罚款归谁管辖?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罚款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二、招用童工的行为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总之,这笔罚款肯定不是行政单位当中的工作人员可以私自使用的,一般情况下税收是直接上缴国库的,但是,行政罚款并不一定必须要上交国库的,管辖单位自然是,谁下达的这行政罚款处罚就由谁来管辖。对公司招收童工有权利进行处罚的一般是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以,罚款所得也由劳动保障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