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的特点有哪些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必须一行为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也就没有数罪并罚。(2)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既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3)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刑法规定的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对其所犯的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一个罪一个罪地确定罪名,裁量刑罚,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有的教科书将这三个特征归纳为数罪特征、时间特征和原则特征。明确这些特征是理解、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关键。二、刑法中如何界定数罪一人犯有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前提。这就涉及到罪数形态问题,即如何界定和区分一罪与数罪。对此,国外刑法学理论界存在多种学说的争论,如客观主义标准说(又分为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主观主义标准说(又分为犯意标准说、目的标准说)、构成要件说、折衷主义标准说、广义法律要件说等,这些观点存在共同的缺陷,即在于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者某一方面作为标准区分一罪或者数罪,因而均未超出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局限性。我国刑法理论对罪数问题占通说地位的是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即确定或区分罪数的单复的标准,就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理论根据是犯罪构成理论,为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在罪数问题上坚持主观、客观的综合判断,而且有明确的立法根据。在实践中应当坚持这一标准,将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确定罪数单复的根据。综合以上介绍,数罪的认定要符合相应的条件,认定为数罪的要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