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证有很多我们也并不陌生的,就包括银行的存单,本票,支票以及相应的汇款凭证等。这些金融票证当然是我们在办理实体业务的时候相应才会出具的,但是也有些内部人员就会违反相应的操作程序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在我国,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量刑一般都是在五年以下的,当然根据出具票证的数额多少也有可能会成为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特征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明是故意的,但对于发生损失后果是过失的。

三、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规定的“银行”是广义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即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界定详见本节第184条释义,此不赘述。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作为人实施的出具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属过失犯罪。

可以看出,刑法对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按照五年作为分界线,而且像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常的特殊的,主体是针对银行或者是相应的金融机构当中的工作人员,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