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基于罪犯的刑期、获奖励情况等进行审查,在经过罪犯申请、监区推荐、监狱审核等很多程序之后,由监狱提出建议,具体操作部门是监狱的刑罚执行部门,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四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期的劳动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给予其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有悔过、立功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递交案件犯罪人员的减刑建议书。如犯罪人员犯有强奸、杀人、盗窃等违法案件时,不可以申请假释,假释需要在案件服刑二分之一后,才可以进行申请假释,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