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其主要内容是离婚财产的分割与赔偿.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费以及费用的分担,然后签字表示认可。所以,离婚协议的缔结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予以遵守,充分履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离婚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对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律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还必须依法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生效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庭在审查时,只要认定双方原来签署的离婚协议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就会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2.根据规定,离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定效力,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双方确认离婚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所以,对于协议书的理解应该以登记时双方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即便是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也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次确认为有效,否则无效。如此一来,自然就很容易判断双方所争议的四万元补偿款是否实际履行了。应该指出的是,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负有责任的各方.财产的具体分配方式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最好是找一个可靠的人作为中介。笔者认为,离婚本事无可奈何,尽量协商和平解决,不要造成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