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婚后的个人财产。我们所说的个人财产,就是指结婚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I)一方婚前财产。㈡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一方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四)仅供当事人使用。(五)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另一些应得归一方财产的,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财产;残疾津贴,医疗生活费;一方有人寿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残疾保险,医疗保健等;另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奖牌等;双方约定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在离婚时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但假如遇到这样的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这种财产在婚前已经被确认为属于个人的,所以离婚时是不能进行均分的。二是因身体受伤而造成的医疗赔偿,这属于残疾人离婚时仅属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