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人人都能参与创作的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我们息息相关。一部作品成形后,大家肯定会关心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关心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那么创作思路会不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呢?接下来就通过案例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这个问题。案例针对高中化学的学习,某出版社准备出版一套学习指导丛书,并决定聘请省重点中学的化学教师孙某撰写丛书稿。孙某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丛书的整体结构为:重点难点篇、学习方法篇、实验篇、试题精释篇,并对每篇的主题及内容和体例作了概括性设计。后由于本职工作上的关系,孙某不能继续撰写丛书的具体内容,与出版社终止了合作关系。出版社为保证丛书的如期出版,又找来从事中学化学教学十多年现为市教育局干部的袁某负责编写,并将孙某设计的丛书结构和主题内容交给袁某。袁某按照上述设计构思完成了丛书的撰写交出版社出版。丛书出版后,孙某发现其结构和主体思想是自己向出版社提供的,认为出版社和袁某侵犯了其著作权,经协商不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在丛书中署上孙某的名字,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出版社认为孙某仅提供了创作思路,未实际参与丛书的具体编写工作,不能认为是丛书的作者,其构思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袁某同意出版社的上述观点并称他事先不知设计思路为孙某提供,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二被告均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非创作作品的思想、思路、构思、原则等纯主观性的东西。原告孙某对于丛书的出版提供了一套设计思路,而没有实际参与丛书的任何撰写工作,设计思路不等于丛书本身,即设计思路依法不能取得著作权。原告孙某对被告出版社、袁某侵犯其著作权的指控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孙某负担。创作思路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法保护什么的问题,即著作权法是保护思想感情还是保护思想感情的表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思想内容。一般认为,作品是内在和外在的统一。内在即指作品的思想内容,外在即指作品的表达方式。仅有思想内容而无一定的表达方式来表现,思想就是纯主观的东西,是无法被他人所感知的;仅有表达方式而无一定的思想内容,表达方式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说,作品是思想和表达的结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非作品的思想内容。因为作品的表达方式 可为人感知,而纯思想内容不为人感知,同一思想内容可以用不同的表达方式来表现。例如,“对自然的热爱”这一主题思想,既可以用散文的方式表达,也可以用歌曲的方式表达,还可以有其他表达方式。无论用散文歌曲还是其他方式表现“对自然的热爱”的作品,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著作权法保护单纯的“对自然热爱”这一思想感情,一旦某人“对自然热爱”的思想感情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势必剥夺其他任何人“对自然热爱”的感情,那样人类将无法生存下去。综上所述,当没有用一定的表达方式外化成作品时,该思路和结构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即便他人创作作品利用了该创作思路和结构时,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