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约定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承担完全抚育费。案件原告的父亲与其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约定为法律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但是,由于原告父亲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抚养能力已经无法满足原告的要求,影响原告未来的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依法要求母亲履行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另外,《婚姻法》第37条还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向父母中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原定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本条所述"必要时",在下述情况下,子女可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第一,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第三,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金额;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家长对孩子负有抚养责任。男方可向其索取费用。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解决这类问题需要自己特别注意其协议效力,只要在自身操作中出现不小的失误就会导致自身利益丧失了积极意义,所以自己需要多加注意具体情况,但处理问题时,会有不小的变化,所以相关当事人在处理时要仔细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