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法律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与医疗治疗有关的各种费用和由于工作失误而减少的收入,包含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住院饮食津贴.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由于受伤而致残的,受害者因生活上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其中包括残疾赔偿、助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及因康复护理.实际持续治疗所需的康复费用.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列出可赔偿的项目如下,一般数额最大的是残疾赔偿,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我想主要做一下说明:1.医疗费用---一般需要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发票等。2.误工费---通常需要工资证明(如公司开具的一份个人所得税税单)和医院的病休诊断证明。3.护理费用---通常在住院期间产生,可以是护士护理、家属护理或者第三方公司护理,在医院或第三者护理时需要发票,家属护理时相当于家属误工损失,家属需出具误工、工资证明。4.运输费用---在重新检查时需送到医院及到医院及住处的交通发票,发票时间应与就医日期相符。5.住宿费---医疗费用一般产生于当地,或家庭护理费,需要发票,数额在合理范围内可予以支持。6.住院期间的食物补助。7.营养费8.残疾赔偿----需要及时向当地的鉴定机构(例如交通警察部门的伤残鉴定机构或伤残鉴定中心)进行受伤赔偿,并按等级计算赔偿。第25条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由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工作就业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出相应调整。而且以前的说法对于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以前的说法肯定是需要各种证据来支持,否则,另有单位或者说责任人员的话,他们不愿意承担,可能会互相推卸这种责任,因此开一张发票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