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对方的资金流中查找。比方说,对方的账户中有大笔资金在购买房产的某一时刻,就有可能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公司。比方说对方的某一账户每月都有一定金额的资金支出,有可能是支付了住房贷款或水力发电资产管理费用。假如一个人在外买房,只要仔细留心他的生活习惯,一般都会发现一些线索。如已分居,或对方十分谨慎敏感,不显露、不露痕迹,也可对其行踪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分析后,通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产场所进行调查,得出结论。实务上,这类情况大多是一方知道对方大概购买了该楼盘的方位,例如,某个小区,却不知道具体房子的位置。此种情况下,若不想通过法院途径诉诸法院调查取证,可家家户户上门查查或上门守候。但如果小区面积很大,几百套房产,或者是尚未完工的小区,这种方法就不能奏效。该怎么做?小面积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的,所以,通过物业的口,也能查到对方的房子所在。2.律师调查目前由律师事务所发出的调查函不够得体,《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如果被调查单位拒绝合作,律师往往也会束手无策。所以,一般律师们都是手持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或调查表,而不是一鼻子灰。并非律师的无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会现实的问题。3.物业调查如在物业有朋友通融,一般比律师持调查信调查有效,物业朋友通融帮着查,也不违法,毕竟知道案件真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不过,没有人愿意打起官司来,抱着“多做几件事”的想法。4.法院调查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朋友,房地产公司也没有出路,相关信息掌握人员是“事不关,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报告或申请法院直接调查。通常对于法院盖大红院印的调查令,一般的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都会配合,毕竟故意怠慢或不配合可能涉嫌“妨害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可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司法拘留。压力之下,相关单位就会“通晓实务”,通过电脑查找对方所在小区的具体门牌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养老金属于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下列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所得;㈢知识产权的收益;㈣继承或受赠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除外;以及属于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夫妇对于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