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受害人的(1)城镇居民是:被抚养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如果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1岁就减少1年,75岁以上,(以五年计)=扶养义务人人数(2)农村居民:扶养费=(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8)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N)农村居民:扶养费=20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就减1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扶养义务人人数。2.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范围。被害人是唯一扶养人,行为人应当承担其全部生活费用;有其他扶养顺序相同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该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用。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3.总赔偿限额。如果有几名被扶养人,累计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根据法律应由受害者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之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判决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人应支持。受害者死后出生的子女有权向施暴者索取必要的生活费用。5.由于交通事故而致残或导致死亡的,扶养人或胎儿也应在其出生后予以赔偿。尽管胎儿尚未出生,但并不具备生育权利能力,也不享有受扶养权。但胎儿在出生前就已实际存在,最终要生为一个活的人或者一个死胎。当胎儿孕育期间,抚养人作为胎儿死亡时,应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如遇交通事故情节较轻,可按情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及误工费等,但致人死亡,不仅要赔偿上述一切费用,还要根据死者家庭的情况进行补偿,在所需子女抚养费方面,对有老年人的老人给予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