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也会在工作的时候偷偷懒。比如国家文物管理人员,如果他们在工作中因为偷懒,对待工作不认真,持有不负责的态度。最后导致了珍贵文物的损毁、流失,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那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客观方面是什么呢?

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法律规定和其职务要求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不尽职责。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对馆藏珍贵文物不按《文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固定、专用的库房,设专人管理;库房设备和措施不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震、防空气污染的要求;珍贵文物出库归库手续不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形同虚设;发现不安全因素,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生火灾、文物失窃等案件不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文物局等等。具体表现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损毁,即损坏和毁灭,既包括使珍贵文物部分破损,使其丧失部分价值,即造成原有价值的减少,例如,使能作为珍贵文物的手稿大面积污损,致其字迹难以辨认,又包括使珍贵文物完全毁灭,从而丧失其全部价值,如珍贵书画被烧毁,珍贵陶器、瓷器被砸碎等。所谓流失,是指被盗、遗失而下落不明或者流落至国外、境外。

本罪是结果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后果严重是指造成较多的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致使珍贵文物流失国外的;造成特别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由于珍贵文物被毁,给历史、艺术、科学研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社会影响极坏,流失的文件已无法追回,等等。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处罚

(刑法第419条)

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除了以上内容之外,大家还应该知道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一种新增加的罪名。而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一种结果型的犯罪,也就是说,如果给国家或他人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才会判断罪行;否则的话,是不能判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