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法侵害的存在

不法侵害的存在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它是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也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征。也就是说,构成防卫过当的基础条件的不法侵害不能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只能是那种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并还要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这样的特征犯罪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才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有两种情况:1、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2、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三)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但不能对没有实施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之所以有的防卫构成正当防卫,有的防卫构成防卫过当,就是看防卫行为强度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

(四)防卫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

防卫须出于防卫认识与目的是防卫过当成立的条件之一。防卫作为人类有意识有意志的一种活动,其合法成立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既然防卫,就应出于防卫意图,它包括防卫人的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两个方面。在意识上,防卫人必须认识到对方的行为正在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情况紧迫下,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防卫意识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防卫人面对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客观事实,产生防卫认识后,如果没有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动机,而是其它非法动机,其目的不是防卫目的,其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在新刑法条文中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为了更进一步鼓励人们进行正当防卫,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增设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立法者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反击不法侵害的立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