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的新规包含什么内容?

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的新规包含的内容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行为等。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减刑假释的意义

我国减刑、假释以教育、矫正犯罪人为目的,为此目的而构建的减刑、假释制度不仅实践操作与目的错位,而且还导致司法腐败、倾斜适用、释放后再犯罪等现实问题。西方国家最初设立减刑、假释制度,并不是为了教育、矫正犯罪人,后来教育刑论者试图以教育、矫正作为减刑、假释目的,最终却走向失败。晚近以来,重返社会思想因关注未来,帮助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而逐渐受到重视,不少国家以重返社会思想为指导,改革调整其减刑、假释制度,扩大渐进释放范围。我国减刑、假释的目的当转向重返社会,并构建以自动给予的减刑为基础的假释制度。

近年来,减刑、假释实践中的司法腐败、倾斜适用、释放后再犯罪等问题较为严重。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连续出台指导意见,以规范减刑、假释的适用。然而,这些指导意见仅在政策上或程序上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对减刑、假释的制度缺陷却置若罔闻。众多学者及实务工作者深刻分析了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但遗憾的是,这些建议固守传统的教育刑理论,缺乏对减刑、假释目的的深刻反省,仅在手段方式上煞费苦心,在细枝末节上大做文章,难以触及减刑、假释问题的本质,也就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减刑、假释的目的定位决定其制度构建,鉴于此,本文对减刑、假释目的进行反思与重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变革的基本设想。

我国最高法中对于减刑假释的规定作了最新的修订,使其更加适合我们当今的社会实际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减刑和假释都是针对酌情对犯罪分子降低处罚的方式,这对于犯罪分子改头换面重新做人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同时也是一种预防犯罪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