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留男方居所和重要生产,生活资料、娶女方进门,结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活,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它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所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由于第三十九条新婚姻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一)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偏袒的原则态度,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一定要以离婚双方是否有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来考虑。这一原则,照顾子女与女方的权利,表面上似乎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却是为了实现事实平等。强化基于调解原则的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将其作为解决目前因夫妻财产分割而产生的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基层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调解尤为重要。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纠纷的处理还比较滞后。组织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进行调解,解决争议,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目前夫妻在财产分割上的矛盾十分突出,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对社会的影响也很大。处理不当或不当都会使双方的矛盾激化,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法庭通过调停,促使双方自愿协商,和睦相处,解决争议,以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并有利于协议自动执行。有益于生产经营和社会利益原则的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发挥财产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例如,在一起涉及股票纠纷的审判中,证券市场的瞬息万变,法院在及时接管后,如果要等待案件审理结束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但如果没有控制又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隐藏财产。作者认为,从发挥财产经济利益出发,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法庭的主持和监督下,在法庭的主持和监督下,双方可以进行炒作行为,从而获得股票的最佳经济效益。此外,在配股时,股票也可以被授予有一定的股票知识、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所拥有。公正性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即要求我们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要认真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情,又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举例来说,在处理一方从事商业等营利活动所涉及的财产时,在认定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应当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给予适当的照顾。对分居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进行处理,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分居期间双方经济独立,收入也未用于家庭日常消费,因此分割时的比例可视双方所创造的财产多少而有所不同。在目前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纠纷激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竞价方式确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竞标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对财产的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的最高价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所报的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竞标应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人民法院在竞标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公正,同时应将竞标过程记录在案。竞标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方财产纠纷的纠纷,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共同有财一般是两个人结婚后所获得的财产,才能成为共同财产,但是有的财产是双方同意的,于是将排除在外,所以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一定要先认定好,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加快处理一些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