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上,物业服务企业已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有或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而不交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说,如果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不能享受到的服务(例如,房主提出其因出国无人居住而没有享受服务)或不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例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法庭将不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是由业主共同做出的,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物业费的缴纳义务对所有业主来说都是平等的。除管理法规或物业服务合同等另有规定或约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