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收监后,家属可以探监。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