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1):(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四)继承或捐赠所得财产;(五)其他应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配偶一方的财产;(二)配偶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门用于居住的物品;(五)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夫妇可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共有。由于这一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很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法律规定,这种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高等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个人财产应当分开.夫妻共有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子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以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目前的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余下的这些也是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归属谁,或者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口头上同意,在离婚时按照协议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1)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的.除生产.如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所确定的只属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外);(3)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拥有的财产,如租赁;(4)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益。3.复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退伍军人所得的复员费.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转业费,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开管理.所用结婚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分得财产有重大差异,则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这条规定并不公平,如一方财产是5,另一方3,差额2,财产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成5,财产少的一方变成3,是不公平的。登记结婚,没有共同生活,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中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出资取得.各自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6.一方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经营,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8年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条与解释冲突,因此不再适用)7.难以确定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责举证。不能举出确凿证据的,人民法院予以审查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8.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平等的。依据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及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可能会有差异。私人拥有的,属于个人的,通常是私人拥有的。9.一方以夫妻的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被占有财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在此,立法者显然考虑了5-2=3)10.可以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被分割的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1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利可图的养殖、种植业等,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2.双方婚后8年内婚前一方所有房屋均已整修.装修.原定拆除,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子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房主折价补偿另一方;已作了扩大的,加长房屋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不应限于8年)13.对于不适宜分开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以及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被分割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14.婚姻期间所居住的房子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理由请求暂住的,经核实事实,可以给予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果一方没有住房,在经济上确有困难,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异时,一方在个人财产上以居所为对生活困难者进行救助的形式,可以是居所或房屋的所有权。15.离婚时一方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16.婚前个人财产因婚后共同生活而自然毁损.损失.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7.夫妻因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承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以下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清偿:(1)除为了逃避债务外,夫妻双方同意由个人承担的债务。(2)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为不受抚养义务的亲戚提供资金。(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筹集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没有被用于共同生活中的债务。(4)个人应得的其他债务。18.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房产已经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取得财产而借款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9.利用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过短,或因索要财物而使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对于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捐赠难以确定的,可以按赠与处理。20.离婚时没有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提取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请求分离产,可能首先是关于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对于暂时无法查清的财产,可以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结束后,继续进行离婚诉讼。21.一方非法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出售.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出售.毁损财产的一方,应当少分或不分。具体地说,将隐藏.转移.出售.毁坏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出售.出售.毁坏财产的一方分得的部分财产,如果不能收回给另一方的份额,不能收回,不能收回,差值由隐藏.转移.出售.出售.破坏财产一方折价赔偿对方。违法藏匿.转让.变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22.属于事实婚姻的,本意见适用其财产分割。不合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19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是一方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夫妻双方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主张时,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21条房屋离婚时,双方对于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得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综上所述,再婚后财产中的子女也可以继承,但除夫妻共有的财产外,还可以作为个人财产,该财产属于其子女都是有权继承的,因此,当事人分割财产时要先协商,如此才能更好地保证儿童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