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拥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为其监护人。若受监护人为成人精神病患者,其范围及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亲朋好友、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监护权的法律地位有次序,其顺序优先于监护人之效力。但是法律规定的次序可以根据监护人的约定进行变更,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在此基础上选择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