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愈多的人加入到交社保的大军中来了,但是在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这种状况那就是会忘记交社保。那么问题来了社保可以补缴吗,具体的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我们就以南京市社保补缴半年怎么补缴为例,进行了解一起来看看吧。

可以补交,区别如下:

1、有单位:单位、个人按比例缴纳社保

2、无单位:属于失业的,领取失业金期间可暂缓缴纳,属于其他情况的,可以参加城镇人员社保,自己缴纳社保(公积金除外)。 你现在如果由单位,只要将中断这段时间的社保补上即可(公积金可以让现在所在单位代为补缴);如现在无单位,办个失业证,直接到所属区行政服务大厅 社保窗口办理补缴即可,个人部分需自己承担。具体材料看社保机构的规定。

一、你个人无法补缴社保,只能由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二、如果不是买房,中间断了一个月也不影响什么;

三、补缴最好的方法就是,由你出钱请现在的公司在补缴4、5、6时,为你多补缴一个月;

四、否则一旦现在的单位为你参保了,并且不愿意为你补缴3月的社保,那样3月就成了无法补缴的空档期。

办理条件

1、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参加险种补缴社会保险费;

2、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各险种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予以补足(涉及1996年12月底前的缴费基数除外);

3、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先行补缴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南京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补缴至15年。

办理材料

补缴1992年10月至1994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

能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材料

1、经原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录用、调动材料;

2、补缴期间工资晋级表等。

补缴1995年1月以后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

能证明参保个人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材料

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003年11月底前的须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2、补缴期间历年财务工资发放记账凭证等。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递交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录入信息系统——盖章,返回结果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每月最后一天半的关门结算期不在受理时间内)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所在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京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

服务热线:12333

办公电话:68788038、68788033

传真号码:025-68788012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下午15:00-18:00

以上就是对南京市社保补缴半年进行的解释,从上内容中我们应该已经了解了相关的补缴程序以及相关所需要的材料。其实呢补缴社保是是有一定的年限要求的。如果超过这个年限是不允许再补缴社保,也就是说你得重新开始计算。这还是要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