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人死亡时,受害人家属应积极向致害人索赔,以使受害人家庭抚养赡养人员的生活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

车祸造成受害人死亡,应按以下赔偿项目予以赔偿:①死亡赔偿,各地标准不同,但地区内无变动。㈡丧葬费,按有关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是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果有几名被扶养人,累计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四)家属交通费,原则上三人合理交通费;超过之三人按三人计费。(五)家属住宿费,原则上应由三人合理负担,超过之三人按三人计算。(六)家属误工费,原则上三人处理交通事故合理误工损失,超过之三人按三人计算。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也有所不同。(八)抢救费。以实际计算为准。如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视逃逸与否及死亡人数判定情节大小。情节较轻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逃逸致人死亡的,分别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