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长两个月可以完成全部程序。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由于特殊原因,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