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可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四)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处理案件的需要,较适宜采用监视居住措施;㈤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监视居住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与此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住所,没有固定住所的,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指定的住所;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用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三)传讯时及时到达;(四)证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五)不得破坏,捏造证据或串供。在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就监视居住而言,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采取这一措施。此外,在确定监视居住期间时,也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即最后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