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们营造更加美好、宁静的家园,便利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利,以时间拉近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位置、供求关系、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二)对农地以外的土地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对因征收房屋、临时安置等原因,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房屋拆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