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或者生效时需要上级机关批准,此时就会出现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县公安局经过市公安局批准付款500元,此时应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也就是说,行政诉讼采用的是“看名义”的形式标准,也就是看盖章即可,而不是用管该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究竟属于哪个机关,“盖上级告上级,盖下级告下级,两个都盖,两个一起告”,也就是有谁的章就告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