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未成年者的人身监护,其目的是教养。为了保证他们自己和社会的安全,以及促进他们恢复健康的目的,对被宣告无行为能力者实施监护。在财产监护权方面,监护人必须依法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由监护人依法行使。当其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利时,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是,许多国家的法律都禁止或严厉限制对不动产的处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以防止其利用监护关系侵犯其权益。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还规定了监护监督人,以保障监护人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利益冲突时,依法保护其权利,并设立监护法庭等专门机构。2.监护人的类别是指无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些国家的法律将监护人分成3类:①在遗嘱中指定的父亲或母亲,称其为指定监护人。②按一定顺序,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称为法定监护人。③由监护机构或法庭选出的人,称为监护人。未成年者是父母的监护人。未成年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可由祖父母.外公兄妹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亲属.其朋友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作为监护人。无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应由以下人士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它近亲。⑤有亲缘关系的亲戚.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无以上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机关担任监护人。与其近亲.近亲.亲朋好友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部门指定之。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监护人而言,其职责是保障和监督被监护人的权利,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伤害,以及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或被监护人,未经被监护人许可的监护人是无法处置其财产的,如随意处置其财产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