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妻子走失了。根据妻子的有限的几次通话记录,超找到的一个电话号码,但于停机状态。于是通过,朋友关系,查找到了机主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通过暗访,历经近一天的时间,调查到了和该消息吻合的一名男子。众人的反应综合如下:该男子有过家庭暴力,秉承经将其妻子的小腿部骨折,无奈妻子提出离婚;该男子曾经骗取过钱财色;该男子刚刚最近不明原因的情况下,不知是用的什么手段,搞到的一名徐州的女子,并声称是自己新谈的对象;期中他本村的一名出租车司机,对该男子的评价更是一无是处。综合以上原因,很有可能是该男子以暴力要挟,或其他手段,将该徐州女子得到。因该男子是另一城市某场的一名开挖掘机的工人,素质不高,而且工作流动。故怀疑妻子的失踪和该男子有关。因此,想让公安部门立案。请问,以上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立案?

律师解答:

您好,失踪5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作出处理的。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通过上述内容的规定,既是赋予被害人有提出申请、申诉的权利,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行监督的职责,同时还对公安机关提出了严肃对待不立案决定及认真接受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要求,使现实中存在较严重的应立案而未立案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