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多年的办案实践中,遇到很多这类企业通过拍卖甚至是挂牌获得一块土地之后,因为规划改变或者“三通一平”等原因造成无法如期建设,而比较常见的是因为规划的调整导致原先计划建设的项目不能如期地进行,有的甚至因此面临土地要收回,不让建不说征收,被拖的无奈之下看到政企纠纷500讲等相关案件分析视频后找到我们,通过专业分析之后豁然开朗,最终得以圆满解决。下面来看一个经典案例,从案例中体现出的问题来分析应该如何处理。

辽宁抚顺某液压公司主要从事液压器件的生产,有国家专利,产品可以代替德国进口的产品,填补了国家重要的空白。2012年,该企业为了扩大生产在辽宁抚顺购得一块工业土地,办理了招拍挂等相关的手续,但是在约定的合同上、约定的交易时间内没有能够交地。因为该土地上有之前遗留的拆迁问题尚未妥善解决,导致该公司不能获得接收该土地进行建设开发。因为拆迁的原因导致迟迟不能供地,因此发生了纠纷。

2015年左右,该企业委托我们进行处理相关事宜。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举证权利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如果根据《行政法》它是不一样的,主要的举证责任可能在主管部门。因此,我们在行政庭也就是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经历了一些波折,后来中院作出了判决书,判决有关部门违约,应当赔偿相应的违约损失。

首先,各位企业主要分清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我们在接待咨询过程当中,有的企业确实是因为自身资金不到位的原因。比如说曾接到河南某地案件,企业是因为自身资金链断了,导致不能开发建设。那么这类的问题,如果企业产生的一些损失税收等是应当进行补缴的,行政主体也应当进行征收,但是行政主体处于支持企业的角度予以免除,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儿了。

咱们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大部分企业会遇到的问题,因为行政主体的原因,当然这里面有很多原因,比如房地产开发商是因为行政主体的市政道路没有完成,导致不能开工建设,导致土地闲置要收回。有的企业遇到的问题是规划的调整,导致土地要收回,有的是“三通一平”不能完成、不能建设要收回等等。

这些原因统称为因为行政主体的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建设要收回,这类问题一般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第58条的规定,还要适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办法对这类行政主体原因导致的土地收回的补偿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进行置换,二是有偿收回,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很多企业主遇到土地收回过程当中产生的一些土地使用税等损失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其实要分析这类的问题导致不能建设的原因应当由谁来承担,如果真的是因为行政主体的原因,比如行政主体修改规划的原因导致信赖利益受损,完全是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要求行政主体进行补偿或者赔偿,这个都是可以的。

企业主一定要分清企业的损失到底属于哪一类,法律依据到底属于什么,来对每个案子进行具体的分析。所以大家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的律师团队的帮助,律师也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专业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