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兴驾驶出租车沿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金鹰广场北侧路段,临时停车开启驾驶室左侧车门欲下车为乘客开车门时,该出租车的左侧车门与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骑乘人戴某丹倒地。

2015年10月16日,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顾某兴承担主要责任,戴某丹承担次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无责任。戴某丹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2015年11月2日,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事故发生后,顾某兴自愿向被害人一方补偿人民币3万元。2015年12月17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父母、女儿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国人保启东支公司、南通分公司向被害人一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0余万元,判决中国人保启东支公司给付在本案中无给付义务的启粮出租车公司先行垫付的5万元。

刑事诉讼期间,被告人顾某兴又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判决:

启东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时停车开门时,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顾某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并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