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工作中,您难免会因为个人原因而耽误企业工作运行的进度,在您向公司相关部门阐述原因之后进行请假作以处理时,部分公司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补偿您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这是您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损失,进行索回相关费用。那么诉讼误工费和交通费有谁承担么呢?

一、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误工费,是在赔偿范围内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三、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综上所述,诉讼误工费和交通费是由其供职单位承担。在赔付误工费和交通费给当事人之前时,相关部门应该核实实际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如果不符合实际情况,供职单位没有义务为此诉讼做出任何赔付金额。因此在提出诉讼之前需要掌握充分的依据才有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