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保修期应自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施工项目保修期施工项目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施工期的最短保修期。“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条例”第40条。法律规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期间质量问题不合格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的维修。

(1)在设计文件中规定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和房屋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浴室、房间和外墙的渗漏防护措施为五年;

(3)加热和冷却系统,分为两个采暖期和两个冷季;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翻新工程2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相关说明施工项目质量保证是指承包商和承包商在施工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资金,用于在保修期内修复项目的质量缺陷和保修。保修期从接受竣工/工作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项目的保修期应自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监理单位在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应当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商修缮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合格后对工程质量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应进行调查,分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并且确定是哪一方的责任。对于非承包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当核实维修项目的费用,并签署项目的支付证明,并报告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