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父与继母离婚,未成年继子女应由谁抚养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由于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抚养关系的而发生,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母或者继父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应由其生父母抚养。此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

二、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三、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

养父母离婚时候,双方都同意收养的,参照第一点,一方擅自收养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

四、(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

2、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3、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