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者生前或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未满16周岁者抚养至16周岁。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与其他人一起抚养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