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众斗殴中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应当予以立案。我们所说的“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把分散的人安排在一个特定的团体或团体中。具体地说,本罪只适用于利用言语等煽动纠集多人进行斗殴,并有责任组织3人以上,方可认定其组织作用。所谓规划,就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制定规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地说,该犯罪策划者是要对群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确定具体行动时间、地点、计划等。在此情况下,规划安排即使最终未完全实施,也不影响规划人在规划行为上的有效性。我们所说的“指挥”,就是指示、命令、整体调度。具体地说,本罪的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派参加斗殴等。并且这种“命令”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特定参与者临时分配打击对象,或者唆使他人采用某种打击方式等,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