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进行了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由“60天”延长为“1年”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很复杂,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往往不能在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济。 为此,新法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往往就从“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更多的情况下,实践往往是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算“1年”。 但是,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新法作出特别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项规定实际表示,如果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时,仍然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那么有关劳动报酬的权利,不会因为时效原因而“失效”。按照立法本意,虽然《劳动法》有工资应当按月发放的规定,但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都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手段讨要工资,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人情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