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依法受理哪些类型的行政协议纠纷呢?针对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除了特许经营协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法院会依法受理,还有其他类型的行政协议吗?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其次是土地房屋等征用补偿协议,我们在原来的其他文章中讲述得比较多,这个也不难理解,土地征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房屋的征收、房屋征收协议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等这种补偿安置协议都是征收征用补偿的协议。这个无疑属于行政协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好多把这种协议作为民事协议来提起诉讼的,我们在咨询过程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

第三是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协议。矿业权就是说采矿权等自然资源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等等,这种类似于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的出让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我们在前段时间的咨询过程中发现了这么一种情形:某公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就是双方如果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但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一种裁决的制度。行政协议它是不平等的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所以该公司就按照平等的协议去提起了仲裁的相关的程序,结果不太理想。这个是必然的,为什么说是必然的,因为本来就是不平等的双方,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去谈这个事情,结果显而易见,肯定不会公平合理,所以说这一点还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矿业权等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这种出让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这类协议应该放在行政的程序来解决,因为行政的程序已经加大了行政方的举证责任,弱化了行政相对方的相关的责任,已经通过行政诉讼这种制度的设计,把原来不平等的地位通过法律程序设置尽量的实现一种平等,所以说在平等的程序里才有可能去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第四点是行政机关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和买卖等协议。这类协议原来一般都是按照民事协议来处理的,现在涉及行政部门投资的保险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和买卖的协议,大家注意了这些属于行政协议。

第五条,符合本规定第 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协议。因为现在有很多地方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行政主体没有足够的资金需要引入社会资本进行资本合作,共同促进一个项目的进行,这种协议类型还是比较多的。

这类协议的关键是行政主体和社会资本合作,订立的协议的内容是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而且还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目标,这种行政主体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法律对于这类行政协议案件类型也做了具体的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