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为限制大股东权利有如下制度:
1、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3、表决权排除制度;
4、“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5、新公司法为限制大股东权利的其他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